实验室拥有办公及实验室总面积达75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超过1亿1千万元,包括小角广角X射线散射仪、X射线光电子能谱仪、扫描/透射电子显微镜、核磁共振波谱仪、原子力显微镜、皮秒和频光谱仪、组合式荧光寿命与稳态荧光光谱仪、高性能电喷雾-四级杆-飞行时间LC/MS/MS串联质谱仪、纳米压痕仪、纳米压印机、多晶X-射线衍射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分析型高效液相色谱仪、高真空镀膜机、激光直写仪、微型量热仪等先进仪器设备。2024年重点实验室又进一步添置了纳米傅里叶红外光谱仪(布鲁克Nano IR3)、电子顺磁共振波谱仪(国仪量子EPR200-Plus)、单晶X射线衍射仪(布鲁克D8 Quest)、稳态瞬态荧光光谱仪(爱丁堡FS5)等多台套先进设备,进一步加强了仪器平台的建设。学校后期将持续投入,将重点实验室仪器平台打造成国内一流的柔性光电材料与器件的测试和表征平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柔性光电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称“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重点实验室下辖的直接用于科研、具有共享特性、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设备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重点实验室基本科研需求前提下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课题组等用户,以及校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开放共享、服务创新、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目标,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平台。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直接对接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重点实验室和机组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机组管理员”)为主体的三级管理体制。其中,机组是具体实施实验测试、设备操作培训、办理相关经费手续的实质性基本单元。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作为对下辖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管理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执行学校开放共享管理制度。
2.对进入开放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实施专人管理。
3.负责重点实验室共享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和开放共享工作。
4.对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进行对外公开。
5.配合光电材料与技术学院完成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6.配合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重点实验室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
7.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年度使用效益情况报表。
8.通过引进国际国内先进的测试技术,开展高水平的实验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实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机组管理员作为开放共享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注册工作。
2.制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流程。
3.发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
4.按学校要求开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5.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安全运行、环保工作,保障仪器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6.负责建立并保存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技术档案和相关记录(包括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确保内容真实、完整、规范。
7.按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成仪器设备信息统计及上报。
8.协助学校制定所负责的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收费标准。
第三章开放共享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符合开放共享要求的大型仪器设备,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后进入学校建立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未经审核批准的仪器设备,不得开展有偿服务。进口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对校外开展开放共享服务须按相关规定进行报备。
第十条机组管理员负责登录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填报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测试信息、开放信息等,完成设备开放共享注册工作。
第十一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采用预约制,机组管理员收到仪器设备使用预约申请后,应优先安排校内纵向科研项目及基础研究项目的测试任务。机组管理员拒绝仪器设备使用申请时,须给出明确理由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共享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机组管理员应制定相关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明确使用和维护责任,并予以公示。同时应负责在开放共享平台及时公布和更新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机组管理员在完成服务后,需按照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进行用户费用结算、出具检测结果或报告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及机组应当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与用户约定服务内容,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对用户使用本单位仪器设备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学院(科研机构)或机组应积极沟通,要求发表时明确标注利用仪器设备情况。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培训和持证上机制度。重点实验室和学院、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共同举办培训,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设备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擅自上机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的,按国家、学校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收费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使用进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实行服务收费管理。重点实验室利用仪器设备开展有偿服务,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本重点实验室的教学、科研任务需要。重点实验室对校内外用户单位、个人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时,均需收取仪器设备服务费(含机组自用)。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组织拟定服务收费标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服务收费标准按校外、校内(不含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内三类申报,由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对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 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校内师生和社会进行公示后报收费主管部门备案再执行。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对学校外服务收费标准的制订可参照市场价格或综合考虑仪器设备使用的人工、材料消耗、水电消耗等因素;对校内(不含重点实验室)服务收费标准为校外服务收费标准的50%;重点实验室内服务收费标准为校外服务收费标准的25%。服务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由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和财务处对调整后的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通过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向校内师生和社会进行公示后报收费主管部门备案再执行。
第二十条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全部进入学校财务专用项目—“大型设备开放共享项目”,收支活动通过财务处完成结转。对校外开放共享服务产生的服务费由财务处负责管理与分配,对校内开放共享服务产生的服务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分配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开放共享服务(含校内、外)收取的服务费总额的 80%拨付给重点实验室作为其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校内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总额的20%上缴学校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校外开放共享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总额的20%上缴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的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使用范围包括:仪器设备日常运行和维修维护、管理技术人员学习交流和培训、助研助管人员补助、奖励支出、计量资质认证等。
第二十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的用途
1.平台维护:主要用于学校开放共享平台的运行维护升级等,支出占比不超过共享基金的30%。
2.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共享服务费较多或科研成果显著的机组,以及考核优秀机组的奖励等,支出占比不超过共享基金的50%。
3.其他:主要用于无课题经费科技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费用资助等。在资助对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 (科研机构)审核同意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进行遴选确定,支出占比不超过共享基金的20%。
第二十四条 “大型设备开放共享项目”奖励支出必须符合学校绩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大型设备开放共享项目”资金收支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监察和审计。
第五章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严格遵循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制度,综合考虑在科研成果、人才培养、开放服务、功能开发、更新改造、维护运行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对学校考核结果优秀的机组进行表彰和奖励,并优先考虑其后期设备的购置、更新、维修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对考核结果差的机组,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提高方案。
第二十八条对下列情形,重点实验室将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私自承接测试任务的机组;
2.机组无正当理由拒绝校内用户合理使用申请;
3.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无正当理由拒绝共享的。
柔性光电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2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