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化学材料与器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条例》一、总则
光电化学材料与器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贯彻基础理论与开发应用相结合、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和提升学术地位相结合的方针,力求逐步发展成为在该领域能够代表湖北省或国家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科研基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二、管理体制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共用的管理体制。
(1)学术委员会:实验室的学术决策机构和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制定研究基金指南,审定基金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经费额度,组织论文答辩、成果评价及其他重大学术活动,审议实验室的年度研究工作报告。
(2)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全面完成各类科研项目及人才培养计划。
(3)实验室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项目管理,并负责实验室的科技档案和财产管理、供应、安全保卫等事项。
(4)学科方向研究室:实验室下设学科方向研究室,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各学科方向年度研究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职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按项目计划开展科研及其他学术活动,管理并维持实验实施的正常运行,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5)江汉大学作为依托单位,监督和支持主任工作,为保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创造必要条件。
三、经费管理
(1)实验室的经费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上级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和实验室运行费;
2)实验室向国家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
3)实验室的专职研究人员由其他渠道申请的专项研究经费;
4)非资助课题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应收取一定费用;
5)国际合作研究中对方提供的研究经费;
6)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资助。
(2)实验室实行课题经费独立核算,课题组长负责制。
四、实验室开放基金研究项目
开放基金主要来自省政府拨发的研究经费,开放经费用以资助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的开放基金课题,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五、本实验室由固定的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的客座人员和研究生组成。
固定人员实行考核聘任制,定期进行考核,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客座人员来实验室工作期间,实验室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客座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博士、硕士研究生由江汉大学公开招生,进实验室实行导师制,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条例未尽事项,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规范管理条例》
一、安全用水。水龙头随用随关,下班时重点检查一次;禁止在实验室水槽和下水道排放强腐蚀和剧毒废液;发现管道漏水,破裂等情况,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和报修。
二、安全用电。实验室用电线路规范化,不准擅自拆、拉。发现线路不通和漏电,必须及时报修;严禁超载;保证实验室的电门便于开关;每天下班时,对仪器的开关电源等仔细检查,对经常使用的电器必须进行检查。
三、安全使用明火。使用酒精灯等明火,必须远离易燃易爆物品,随用随关;学习消防安全基本知识,做到消防设施人人会用。
四、安全使用门窗。实验室门窗应该保持完整无损,谨防盗窃;每天下班时,最后一个离开的人员必须全面检查。
五、安全使用通风橱。防止毒气散溢,通风橱的排风系统必须有效可靠,定期检查。
六、实行安全责任制。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到人,最后离开者做好安全记录。
《大型仪器室工作管理规则》
一、请进入本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管理条例》,《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和秩序守则》,《实验室安全卫生和秩序守则》,《学生实验守则》有关规定。
二、为确保实验室的防火安全和清洁卫生,请进入各个仪器室的工作人员应做到:
(1) 换穿拖鞋进实验室;
(2) 请勿带食物进实验室饮食;
(3) 实验室严禁吸烟;
(4) 请勿在实验室内高声喧哗;
(5) 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及时清理工作台和打扫工作间,并把清洁后的仪器和工具放回原处,保持室内整洁,爱护公物;
(6) 定期组织人力,清洁实验室。原则上要求,清洁卫生每周一次。
三、本仪器室的工作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若自己不会操作,须请主管老师和已考核合格者来指导。
四、用仪器须预约测试时间,并请按时到达。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来,请提前通知,以便另行安排。若超过预约时间半个小时以上仍未到者,则取消本次预约,并按实际占用机时计费。
五、测试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教师。不得擅自打开各种仪器上的任何盖子,不得开启与测试无关的任何仪器。
六、仪器在工作过程中,用机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
七、因违反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者,应负责任及相关的经济赔偿。
八、为确保计算机的安全,严禁利用自带的硬件(U盘,手机等)拷贝数据。
九、测试完毕,要如实记录仪器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状态,并将仪器及有关的电源、气源、水源关闭。经主管老师验收后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十、离开实验室以前应认真、负责地进行全面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十一、以上规则请大家自觉遵守。如有学生违反,第一次警告并通知其导师,再次违反规定者则取消其三周使用权利。
光电化学材料与器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4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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