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光电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工作条例

 

根据重点实验室管理及本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条例:

1)实验室实行室主任负责、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度。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若干具有高水平的同行专家组成。

3)实验室设副主任两名,协助实验室主任工作。

4)实验室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秘书一名,协助实验室主任工作。

5)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并通过室主任会议和实验室秘书实行具体管理。

6)为了有效地进行国际交流,实验室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内外学者来室工作、讲学,也可同国外同行实验室建立双边或多边合作关系,具体见国际合作与交流条例

7)为了保持实验室良好环境、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保密,凡来实验室参观者应事先联系。经室主任批准,方可安排参观。

8)实验室设主任基金,用于奖励成绩卓越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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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


柔性光电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国际合作与交流条例

1.国际交流的目的

实验本着对外开放的原则,积极开展多渠道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提高实验室在国际学术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更多国际性合作研究。

2.国外知名学者讲学

根据实验室科研的需要,邀请国外知名学者到实验室讲学交流,建立合作关系。讲学交流计划应在年初由接待负责人提出,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讲学接待一般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需协调各方资源,确保访问学者的行程安排、学术活动和生活需求得到妥善处理,以提升交流效果和合作质量。

3.国外访问学者

结合学校有关项目,有选择的吸收国外学者来实验室进行短期(1-3月)或长期(6-12月)科研工作,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支持。

4.派出人员

实验室有计划地配合学校争取各类机会,派出科研骨干赴国外进修,派出期以短期为主。出国进修人员有建立国际联系或合作的义务。派出人员一般在市内工作的固定人员和校内客座人员中择优选拔。实验室对自费留学人员,提倡实行自费公派的形式,并欢迎留学人员回实验室工作。

5.国际会议

实验室鼓励科研骨干和学术带头人积极参加有影响的国际学术会议,获取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前沿动态,提升个人及团队的学术水平。为减轻科研人员的经济负担,实验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帮助争取相关费用。

6.国际合作

鼓励实验室研究人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对成绩显著的国际合作项目,实验室将予以经费上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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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柔性光电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实验室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江汉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隶属于柔性光电材料与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从事科研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室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积极贯彻学校提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氛围。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深刻认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实验室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做好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经费投入,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全实验室师生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共同创建安全高效、绿色智能的实验室。

第二章  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按照三个层级建立: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即为重点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

(二)重点实验室下属各个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即为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

(三)重点实验室的所有师生员工均为实验室安全实践人。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和完善本实验室安全内控制度(包括安全风险评估、实验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值日制度等),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

(二)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实施实验室人员准入;

(三)做好本实验室科研项目和实验教学项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四)建立本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帐,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药品的采购、保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工作;

(五)开展本实验室安全自查,并积极配合学校及所在学院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下属各个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对所管理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须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团队老师和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应针对本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制度建设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学校和二级单位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对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十一条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并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第十二条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科研活动之前,项目负责人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在签订合同后、进入实验室前,应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遵循学校的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遵循学校的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管理制度,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设和运用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考试、安全检查、化学品全程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成效。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重点实验室每两周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组织一次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督查和检查。对实验室开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被检实验室要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对于重点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督和检查,须主动配合、积极备检。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工作。重点实验室有责任向所在单位、学校办公室、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半小时内如实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及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实验室专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水电气安全等管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窒息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根据国家各有关部门最新文件界定的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窒息、精神麻醉药品等管制类化学品和一般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按照学校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元器件和材料质量安全可靠,定期维护保养各类仪器设备,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维护保养和检修要做好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要尤其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按期定检,确保安全;对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处置。

(二)重点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确保其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于一些特殊仪器设备,其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三)各实验室要充分考虑自制自研设备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确保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水电气安全管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实验室电线和接插件应满足电气设备的功率要求,不得超负荷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不得串接插线板;不得用接线板给大功率用电仪器供电。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大型仪器、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六)实验室要注意安全用气,按学校要求规范采购,并按照实验室气瓶使用安全规范做好气瓶的分类储存、使用管理、日常维护及定期检查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需有针对性地配置适用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防火毯、砂桶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和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防护用品。

(二)实验室应加强设施管理,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内务管理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各下属实验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内容包含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涉及安全风险点、防护措施、灭火要点等信息,便于督查、应急联系和救援。

(二)各下属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合理布局仪器设备,合理放置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各下属实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等手续。重点实验室必须保留四套所有实验室房间的备用钥匙/门禁通卡,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行政秘书保管,做好防护,以备紧急之需。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以及使用与实验无关的大功率电器,严禁私自装修改造实验室,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根据实验特点和项目性质,按需为实验人员配备劳保、防护用品,确保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六)实验人员在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检查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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