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人员管理条例

发布者:周瑞雪发布时间:2016-01-05浏览次数:626

重点实验室人员管理条例

一、重点实验室坚持“科研为主,教学为辅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现代大学制度,人员聘任使用企业化管理模式,推行合同聘任人事制度,切实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为重点实验室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聘用原则。按照任务驱动、科学设岗、公开招聘、柔性管理、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根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要求,面向国内外招聘学术带头人(PI),由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后进行聘用。实验室实行PI负责制,以PI为核心,适度配备人力、装备、资金等资源,组建创新团队。各研究团队的人员由各平台负责人和团队负责人组织考核和聘任。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技术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方式。

、聘用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敢于创新和团队协作的科研精神;积极承担实验室下达的各项任务,完成规定科研任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

四、实施人才特区政策、成果共享与利益保障等制度,广揽实验室发展需要的高端人才,建立开放、竞争、流动的用人机制,构筑多学科融合、多团队协同、多技术集成的重大研发与应用平台,充分释放人才活力,提升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引领学科发展的能力以及培养高水平人才的能力。

五、实验室主任及副主任、各创新平台负责人及其团队的项目负责人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招聘,拟聘的人选须通过实验室管理委员的审核。各团队或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需求,可向实验室主任提出招聘研究助理的需求申请,具体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招聘工作。

六、薪酬管理。重点实验室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的分配制度,积极鼓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创新科技成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科研绩效与薪酬挂钩。对职员实行业绩薪酬对应的工资制度,实验室对人员的薪酬具有调控自主权,根据对人员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七、实行严格的首席专家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首席专家不能履行合同职责的,实验室有权提前解除聘任合同。首席专家对科研团队成员、项目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目标的团队和项目组成员,有权解除其聘任协议。

八、实验室每年度组织开展聘任人员的工作考核,各平台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以上人员的考核,以科研成果、创新质量、科研产出等方面作为评价标准,实验室委托第三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其他人员的考核由平台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组织考核。

九、实验室根据自身建设发展规模,确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合理调整人员结构,共同服务于实验室事业发展。

十、实验室实行内外访问学者计划。以科学研究为支撑,以人才培养为目标,通过接受访学和派出访学等途径,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打造国内一流的实验室。





  

光电化学材料与器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201410

  



《重点实验室客座人员管理细则》


重点实验室是开放型实验室,实行开放共用的管理体制。热情邀请和欢迎光电材料与器件关领域的国内外科研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并聘请优秀学者任客座研究人员,以聚集各方优秀研究力量,推动光电材料与器件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客座研究人员的条件:

1)实验室聘请的著名国内外客座教授;

2)定期在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

3)与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联合指导博士生或硕士生的导师;

4)与本实验室有关人员进行联合研究的人员;

5)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

6)与实验室研究、开发方向有关的且有密切合作关系的开发人员、管理人员。

二、受聘和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费用(包括科研经费、差旅费、伙食补助等)可以在批准的经费中支出。

三、客座研究人员可申请使用本实验室设备,除通用设备外,专管、专用设备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及管理人同意方可操作。实验室应尽量优先安排,收费应予以优惠。

四、客座研究人员作学术报告,实验室予以安排并提供优质服务。

五、客座研究人员和有关人员利用本实验室条件进行科研,在鉴定、发表论文、申报成果等时(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客座研究人员按照开放基金管理条例执行),均需在文中说明由实验室资助字样。

六、客座研究人员应遵守本实验室制定的有关课题、成果、经费、科技保密、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

七、客座研究人员任期一般为两年,以聘书颁发日期起算,如因工作需要续聘者,继续发给聘书或续聘通知。

八、欢迎客座研究人员以本实验室名义参加国内外学术活动,组织、联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发挥客座研究人员在国内外的影响,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来实验室讲学、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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